没有具体时间的,探望人员给拘留所民警检验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然后及时予以安排。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扩展资料: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1.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2.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3.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