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的计税依据都是实际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
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2、教育费附加税率:3%
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
计算公式: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3、地方教育附加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2%
扩展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方式: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
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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