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是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按工资总额的2.5%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就是说每年末核算一下当年的教育经费支出是不是超出了工资总额的2.5%了,如果没有超出2.5%的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的负数余额可以在12月末一次性结转到管理费用中去,如果超出2.5%比例,负数部分可以一次性转到管理费用中去,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也可以先结转2.5%比例以内部分,余下的差额次年再结转,这样做的好处是会计和税法一致,汇算清缴的时候不需要调整。
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处理办法一样,只不过计提的比例是工资总额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