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卫医发[2002]206号)失效了吗?

2020-06-13 社会 156阅读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根据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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