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标准应以当地的供热条例为标准。
一、《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扩展资料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供热条例经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6条,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东省供热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