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有2年都没交,能从今年再交吗?还要补以前的吗

2022-04-01 综合 88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马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榕政综〔2010〕10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范管理,促进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六个统一",确保市级统筹后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及缴费年限

1、从2010年1月1日起,各县(市)、马尾区必须严格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70%的,按社平工资70%作为缴费基数;自谋职业人员按福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含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每年申报变更一次。申报时间为:机关事业单位每年3月10日-3月25日;企业每年4月10日至4月25日或5月10日至5月25日。新基数从申报次月予以变更,申报之前差额部分不补缴、个人帐户不补划拨。

3、企业新增参保人员从申报次月开始缴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发放当月起缴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在职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中断参保,办理接续参保时应按福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并从申报办理的次月开始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5、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并从申报办理的次月开始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医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时达不到规定医保缴费年限,应按单位或个人申报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退休人员补缴数据应实时录入医保缴费管理系统。

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改制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其退休人员应缴纳10年一次性预留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执行:国有企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主管局三家审定预留医疗保险费标准为基数缴纳;其他企业按企业前来办理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非公企业再就业后企业关闭注销,退休时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不再一次性预留十年医疗保险费。(2005年1月1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受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限制)

二、统筹区内跨县区接续

1、统筹区内在职职工医保关系跨县区接续时不再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由福州市医保中心业务科室负责审核办理跨县区人员转移手续,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状况在系统中自动记录,每年结算一次。如有欠缴医疗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含三个月),待清欠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2、在流动窗口参保的人员(即保险号为9开头人员)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在统筹区内跨县区就业的,由就业单位申报办理增员,不必到原参保地办理减员,但个人需填报停保申请表,在单位办理增员时一同申报;在流动窗口参保的人员在统筹区内申请变更参保地的,可直接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医保中心申请办理接续保手续,无需再到转出地办理减员手续。

3、在流动窗口参保的人员年度内已正常缴费的可直接办理转移,当年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冲销,直接在转入地享受医保待遇。如有中断缴费或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到转出地医保中心办理清欠手续,补足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三、视同缴费年限

1、各(县)市、马尾区根据当地规定将不同类型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累计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的,期间工龄不予视同。

2、与县(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应从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到流动职工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县(区)将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参保时应从当地将该类型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基金结算

1、市级统筹后,各县(市)、马尾区仍保留原基金专户,统筹前的历年结余基金留归当地调剂使用。统筹前的历年结余基金包括统筹前历年基金收支结余、统筹前10年预留风险金和统筹前企业、个人、当地财政欠缴的医疗保险基金(具体金额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2、市级统筹后,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移交地税征收有关缴退库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79号)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市本级及各县(市)、马尾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由地税征收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将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基金收入从市级国库划拨入市本级及各县(市)、马尾区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市)、马尾区上年基金收支进行核定、结算。当年基金收支有结余的,40%上缴市财政专户,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管理,60%留归当地,纳入当地历年结余基金管理。当年基金收支亏损的,先从当地统筹前的历年结余基金弥补亏损。历年结余基金不足弥补亏损需动用市级统筹基金弥补亏损的,在按时完成医保参保扩面和征缴任务的基础上,各县(市)、马尾区应在次年第一季度书面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不足支付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40%,当地统筹后的历年结余基金支付60%。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