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之壹、
“分摊”的概念在新旧《住宅设计规范》中都没有提及,这个概念是出现在《房产测量规范》里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中对房屋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概念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内容如下:
8.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8.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8.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设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答之贰、
该规范的附录(B)“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中,对公有部分的分摊(包括分摊系数等概念)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ΣδSi
K=----
ΣSi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平方米;
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平方米;
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平方米。
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 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a)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c)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答之三、
关于套内使用面积,附录(B)中也有明确的解释:
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答之四:
可见,“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的三个组成部分中的两个,是不能混淆的。
本人认为,地方规范、标准可以在国标的基础上提高标准,但不能违背、混淆基本概念。
最后,如果需要房产测量规范,可以到网上查找下载。如有疑问,欢迎通过百度HI留言、探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