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但是没有约定交货方式的法律规定:
(1)货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货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3)不知道在货物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货物丢失的法律规定 :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来赔偿,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货物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因不可抗力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
1、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3、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 :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