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在“郑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离职的,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是合法的,其他的情况都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大滑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对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滚丛腊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