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30即可。
依据《漏电保护器安全激喊监察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极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扩展资料:
漏电保护器使用的相关要求规定:
1、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辩铅笑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2、在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采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时,熔断器的安秒特性与漏电保护器的通断能力应满足选择性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携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