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什么犯罪行为。

2020-06-29 社会 110阅读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最高检察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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