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征告字〔2017〕第2号
为推进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老城区棚户区范围内单位房屋及其附属物。
一、征收目的: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进一步改造危旧住房,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居、交通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促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征收范围:县城东风大道以南,小东湖以西,西湖路以东,东湖大道以北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的红线图为准。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都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农历)。
五、征收补偿方案:都府办字[2017]117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都昌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公房征收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县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