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分割之诉与继承纠纷之诉的界分
既然“民通意见”177条明确指出未分割遗产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物权法29条侧面指出未分割物权归继承人共有(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变动),那么继承人是否可据此提出共有财产分割之诉?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这里应认识到构成了请求权竞合。
涉及遗产的诉讼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共同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配引起的诉讼;部分共同继承人否认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引起的诉讼;遗产占有人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拒绝向其返还遗产引起的纠纷。(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80页)
如属第一种情况,也是在实务中出现最多的情况,共同继承人对彼此的继承权没有异议,仅对遗产分割存在异议,此时继承纠纷之诉与共有财产分割之诉则发生竞合。继承人可以择其一向法院起诉,但奇妙之处在于这两者的诉讼时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