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平房,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2、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3、第三套公寓由当地政府具体规定。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应当大幅提高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自主决定。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三套公寓的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8月底发布要求,从9月1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公积金新政对于不同城市的影响不同,特别是对于三四线城市而言,效果将更为明显。“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重点二线城市可能会有压力。
扩展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
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