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超过一个月,应在3月前完成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七条 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