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扩展资料:
《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应当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并制作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
第五十三条 需要对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登记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撤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后十五日内将有关牌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牌证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