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分户:
1、结婚后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的;
2、离婚后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或在本村社无合法住房,但已离婚半年以上的;
3、在本村社另建合法独立住房居住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或离婚证(包括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4、农村合法住房证明(包括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房屋分割的公证书、人民法院对农村房屋分割的判决书)。
农村居民申请分户,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审批;
政府征地开发地区的农村居民申请分户,上报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