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报销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2)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除了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外,还享受生育津贴补助。
二、异地生育报销程序
以广东省深圳市(3)为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异地生育后社保报销程序如下:
(一)准备申报材料
1.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深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请表》(收原件);
3.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5.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报销住院费用时需提供出院小结);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
①已办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银行账户复印件,报销费用将直接支付入其金融社保卡绑定的银行账户里;
②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7.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8.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①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无法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 “单位外派证明”;
②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9.参保单位外派证明原件(注: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无法开具本市计划生育证明时需提供);
10.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
(二)申报
将上述资料准备好交至参保地社保局,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报销;
三、异地生育社保报销费用
以广东省东莞市(4)为例,异地社保(生育保险)报销费用的比例如下:
(一)若生育保险参保满12个月且已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手续,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支付上限为结算标准的60%;
(二)若生育保险参保未满12个月或满12个月但未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的,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支付上限为结算标准的50%;
在异地医院住院分娩的发票、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或者社保卡等资料,就可前往社保部门报销。
引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