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诉讼可否采用调取的刑事卷宗作为证据

2020-06-22 社会 48阅读

完全可以。法律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法庭应当予以采信,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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