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气量在50cc以下的燃油助力车,能不能上路,在交通法规中有没有最新规定
运管:借鉴公安部门的一个通告中的内容 运管部门的同志对记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现行国家机动车分类标准中没有“燃油助力车”这个称谓和相关规定。“燃油助力车”这个名词的出现,是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为了和法律打“擦边球”而创造的。 根据《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规定,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摩托车)按车轮和汽油机汽缸总排量核定车型(汽缸总排量不超过50CC的为轻便摩托车),按年计征。其中:侧三轮摩托车每年按1吨1个月计征;双轮摩托车每年按1吨1个月的1/2计征;轻便摩托车每年按1吨1个月的1/3计征。于是,号称排气量48CC的燃油助力车便“应运而生”。 国家对“助力车”暂无明文规定,各地政策不一。目前,振安区运管所是根据市交通局1998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助力车的定义进行管理和征费。 也就是“最大设计时速不超过25公里;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35毫升;设有机动和脚踏两套驱动装置。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助力车不征费,其余按轻型摩托车办理。” 王书记说,在征稽工作中发现,目前市面上很多所谓48CC的助力车,时速和气缸工作容积等都和摩托车相差无异,有的助力车甚至比摩托车还“强壮”,时速能达到七八十公里。所以,对“助力车”要区分对待,除了文件规定不征费的外,其余打着48CC幌子的伪“助力车”按摩托车征费。 记者从市交通局计划科了解到,我省没有关于助力车的统一管理规定,无法可依,因此交通局这个1998年文件中的关于“助力车”的定义,是借鉴了市公安局当年一个关于整顿助力自行车的通告的相关内容。 交警:目前暂无明确管理规定 9月10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目前我市交通管理部门暂无燃油助力车的相关管理规定。 交警部门的同志告诉记者,相关法律中的确没有“燃油助力车”这个名词,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暂无法界定。按《交通法》规定,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需要提交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等证明。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而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燃油助力车,大都在国家允许生产目录中无法查到,没有相应合格证明,因此交管部门暂无法为其办理牌照。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摩托车的定义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CC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三轮摩托车)。 市面上的燃油助力车往往已经超过了摩托车的标准,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市交管部门和其他很多省市一样,暂无法对燃油助力车进行管理。但交管部门表示,上道燃油助力车交通肇事,按机动车处理。 关于交通部门依据1998年市公安局通告中对助力自行车的界定,来对燃油助力车征费的做法,市交警支队的同志表示,因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交警部门遵照新《交通法》执法,1998年的通告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