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须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申报出生登记。
2、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二、新生入户手续及相关的材料如下:
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或是父和母单方的户口簿. 主要是看新生儿要随父还是随母.
4、其他相关材料。如: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如果当地派出所需要,还要入户父或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是居委会的证明. 没有居委会的,可到村委会开证明也可以.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6、以上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具备了以上的所有材料,就可以到父亲或是母亲的户口一方派出所落户就可以了。
一般情况下,新生儿入户最好在一个月以内,农村户口可以在三个月以内。《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