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雇主)对其雇佣员工因公伤残、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而对于属于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员工因公伤残、死亡的赔偿责任,由于其不属于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继而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之保险责任范围。
(1)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雇主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关系处理上,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非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员工获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后,丧失了要求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用人单位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雇主责任险赔偿的是雇主实际承担的经济损失。
鉴于雇主责任保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因而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雇主责任保险赔付的是被保险人在前述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损失。据此,鉴于前述,被保险人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而被保险人并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而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之保险责任范围。
2.综上所述,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应排除工伤保险责任所涵盖的赔偿责任,凡属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负责理赔,雇主不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应理赔。保险公司应按照雇主责任险条款赔偿不属于工伤基金赔偿范围而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