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就业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1、南京《就业创业证》办理机构:
(1)南京市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区、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向南京市居住地的区、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
(2)非本市户籍人员初次办理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直接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劳动者在办理申报就业登记手续时申领。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凭学生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组织证书向工商、民政注册所在区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本市学籍的也可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高校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代为申领。
2、申领《就业创业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一张
(2)身份证或居住证
扩展资料:
南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证制度。《就业创业证》按全国统一的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省内其他地区发放的《就业创业证》在南京市范围内适用。
《就业创业证》的保管和年检:
1、《就业创业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证件编号实行一人一号,换发证件的,编号保持不变。《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登记,仅限本人使用。劳动者在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期间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的《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2、《就业创业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进行失业登记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登记的持证人员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到本市居住地)的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参加年检。
持证人员基本情况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人员,就业状态、就业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就业登记变更或就业登记注销。失业人员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或逾期未参加年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