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对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所谓伪造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通俗的说法是“无中生有”)主要表现有:
(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2、所谓的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主要表现有:
(1)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2)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