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权不属于犯罪,而是属于民事纠纷。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例如,偷看、偷听有关隐私的书信、日记、录音、录像,并加以扩散;非法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沉重负担或引起严重后果的,都会被法院认定为侵害了公民隐私权,都要负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侵犯隐私权属于民事纠纷,承担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等。
扩展资料:
因隐私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