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
(1)自购房是指取得产权证或已交纳购房款取得购房合同和发票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和交(贷)款票据。
(2)合法自建房是指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农村自建房。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3)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包括各级政府集中开发的廉租房,单位或部队分配并发放长期使用权证的公有住房、军产房。廉租房的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公有住房、军产房的提供政府、单位或部队房管部门证明。此类房屋需经社区民警调查并出具人员入住情况调查报告。
(4)借住房、租赁房屋的必须稳定居住且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借用)合同,社区民警出具人员入住情况调查报告。拟落户租借房屋地址的,由房主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说明:在我市城市区、县城镇和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稳定居住半年以上的借住房、租赁房屋。
2、办理地点:各县区局户政窗口。
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申请,填写《秦皇岛市公安局网上受理户口申报单》,提供相关证据的扫描件或照片;
(2)各县区局户政窗口网上受理;
(3)各县区局户政窗口通知申请人到相应的户政窗口办理,申请人填写《户口迁入申报表》;
(4)窗口核准发《户口准迁证》。
扩展资料
依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二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办理:
(一)在经常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
(二)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
(三)未成年人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的;
(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投靠子女的;
(五)符合设区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规定的户口迁移条件的;
(六)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户口迁移条件的。
第五十三条户口迁出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