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不知道我有没有真正理解你的意思所以我有点罗嗦了。有不对的地方请见谅。
1、如果说你们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法的,那么只有一份,那么也不会影响其效力的发挥。
2、但是你们订立的合同里面是违反公平原则的,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3、如果你们订立的合同,只是有一部分是违背公平原则的,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不发生效力的;其它正常合法的部分,正常发生效力,也就是你们都应当在遵守。附:合同法条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无效合同有很多种,我就说其中的几个吧!看法条就行了。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