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蔬菜2017年7月1日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从2017年7月1日起,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从2018年5月1日起,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