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文化权利和自由: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本条是关于公民享有科学文化活动自由的规定。科学文化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促进科学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广大公民应当享有广泛的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对此,国家也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扩展资料
我国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1、言论自由:公民通过语言表达意思的自由
2、出版自由: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结社自由:公民以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4、集会:公民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5、游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6、示威: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