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个例子吧!比如甲母亲病危,急需用钱,需要卖一栋价值100万元的房子,联系了买家乙,乙知道甲急需用钱的事实,就趁机砍价,提出以50万的价钱买房子,甲无奈之下,只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卖了房子。此时的法律效果就是乙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个事件中,由于甲是被乘人之危的,所以这是一个可撤销的可变更的合同,甲是撤销权的享有人。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属于乙的法律效果对甲而言他既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驶选择不接受。显然,乙的所有权不可以对抗甲。
那么对甲以外的人而言呢?在甲行驶撤销权以前,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乙,任何人都不得像房子的所有权主张权利,显然,乙的所有权得对抗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