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人民币不得超过2万元、美金不得超过5千美金。
日本使用日元,汇率由当地公 布的汇率而定。每位客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前往中国银行自行换汇。日本入关只允许代5000美金。或5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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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及期限
1、 外交官、领事官、随员及家属的逗留期限不受限制。
2、 从事日本政府所承认的外国政府及国际机构的公务人员及其家属逗留期限也不受限制。
3、 过境者的逗留期限为15天。
4、 观光者,还包括由娱乐、休养、民间团体主办的会议的参加者,竞技、比赛等的参加者、亲朋间的探亲访问,插花、茶道、柔道、禅等日本固有技艺的进修、宗教巡礼、友好城市及学校等组织的访问以及不从事伴有收益活动的其他入境者)的逗留期限为60天。
5、 从事贸易、事业及投资活动的人员(企业的管理与经营者)的逗留期限为3年。
6、 留学生(在短期大学以上的教育机构从事研究和接受教育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1年。
7、在学术研究机构及教育机构从事研究指导和接受的人员(包括在短期大学以上的教育、研究机构任讲师、副教授、教授之职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3年。
8、 从事艺术及学术上的活动人员(包括音乐、美术、文学、科学及其他艺术上和科学上的活动人员)的逗留期限为1年。
9、 伴有收入的演剧、演艺、演奏、体育表演等行为的人员,逗留期限为60天。 10. 为从事宗教活动,由外国宗教团体派遣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1、 作为外国亲闻、广播、电影及其他传播媒介的派遣员来日的工作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2、 国内公共、私人机构招聘的,提供产业上的高技术或特殊技术的人员,逗留期孕妇为3年。
13、 从事熟练劳动的人员(如中华料理的厨师、点心制造人员等,但一般不允许单纯的劳工入境),逗留期限为1年。
14、 永久居住的人员,逗留期限为永久性。
15、 逗留资格为5-13项的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即所谓被扶养者)。逗留期限与其抚养者的逗留期限相同。
16、 逗留资格为5、10、11、12各项的人员中短期逗留者及其家属,逗留期限为180天。
17、 1952年法律第126条第2号第6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并在该法律实施之日后在日本出生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8、 法务大臣特许的逗留人员,其逗留期限在3年范围内个别指定。
19、 1953年政令第404号第14条第2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并在该法实施之日后在日本出生的人员,逗留的期限为3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日本出入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