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被诈骗人遭受的损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犯罪人员追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男子被骗31.39万元 打官司讨要赃款被法院驳回
为获取“七星彩票准确中奖号码”,男子吴某被骗31.39万元,只拿回了6万多元。今年8月,吴某向定安县法院起诉,要求已入狱的诈骗犯黄某、张某共同退还给他被骗的款项24万多元及利息。日前,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吴某的起诉。
吴某介绍,2012年3月至6月期间,黄某多次拨打他的手机,谎称是七星彩票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他的公司成立会员组织,缴纳会员费成为会员即可获得准确中奖号码。
之后,黄某让张某联系吴某,随后黄某、张某又谎称会员升级能得到更准确的中奖信息,吴某陆续向黄某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共计31.39万元。
2013年1月18日,定安县法院判决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随案移送的赃款71725元,退给吴某63118元,黄某、张某的非法所得284425元予以追缴,追缴之款退给吴某等人。被告黄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8月,吴某向定安县法院诉称,黄某、张某被判处诈骗罪,黄某负主要责任,是主犯,张某负次要责任,是从犯,属于共同故意犯罪,应承担连带责任,吴某共汇款31.39万元,减去已退还的63118元,剩余的249782元还没有拿到。
吴某请求法院判决黄某、张某共同退还给他被骗的249782元及利息24728元。
9月22日,定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某辩称,对吴某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目前自己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能力退钱,出狱后工作才能还钱。张某辩称,他是从犯,犯罪所得5000元已全部退还,连他个人的2万多元也被扣缴,吴某诉请的款项不应由他偿还。
日前,法院认为,黄某、张某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行,吴某请求返还的被骗款项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且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亦判决黄某、张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追缴之款退给吴某等人。
吴某起诉请求黄某、张某退还诈骗所得款,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裁定驳回吴某的起诉。此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吴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17元予以退还。
吴某如何才能拿回这20多万元赃款呢?记者10月28日咨询了海口的王律师。他说,定安县法院已经判决黄某、张某的非法所得284425元,予以追缴,追缴之款退给吴某等人。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了原判。吴某应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再根据情况把赃款退还给吴某。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被骗31.39万元 打官司讨要赃款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