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农村籍退役士兵有优抚金

2020-06-09 社会 274阅读
  目前,依你的条件大概还不能享受。1、2011年8月1日起,民政部、财政部颁发过一个补助标准的规定。
条件是1954年11月以后入伍,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即服役3年的,每月给30元。2、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其中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即现在是每月15元。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注:具有优抚对象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抚恤、补助优待标准就高不就低;请特别注意,这是部颁标准,也是最低标准,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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