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住所标准是什么意思?

2020-04-21 社会 128阅读
住所通常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亦即以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我国的公民一人只有一个住所。但在一些情况下,公民经常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永久性住所通常指《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习惯性住所则是指经常居住地,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根据这种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采用习惯性住所的标准,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样就将中、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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