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起诉有时间限制吗?

2022-08-06 社会 61阅读
 首先,针对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分别在该法第48、49条中作出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的划分。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此处仅限于劳动者为适格主体。对于单位能否向法院针对于第47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该法作出了第49条规定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六种法定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法第五十条赋予了劳动争议双方平等的诉权,即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即为体系解释,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第5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争议发生后,一般应在法定期间内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2008年5月1日施行以后,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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