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具有主观性,而且具有客观性,不仅作用于个人,而且影响社会。
谈信仰,不能不谈到宗教信仰。数千年以来,人类信仰领域中占主要地位的恐怕就是宗教信仰。在当今世界,有宗教信仰的人也占多数。正因为如此,历来的一些思想家就把信仰与宗教信仰等同起来,以为二者就是一回事。这种情形,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在近代社会以前是很普遍的。但近现代社会以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信仰与宗教信仰并不是天然等同的,还存在着宗教之外的信仰现象。而对东方国家来说,特别是对近现代以来的中国社会来说,宗教信仰只是信仰的一种形式或形态,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信仰比如政治信仰等。
宗教信仰当然是信仰,但不能说信仰就是宗教信仰。宗教与宗教信仰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宗教信仰只是宗教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当然,这一部分是最核心、最要紧的一部分。正是围绕着宗教信仰,才形成一系列复杂的宗教现象。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具有主观性,而且具有客观性,不仅作用于个人,而且影响社会。在历史上有过宗教向社会其他领域扩张的现象,它曾掌控社会的教育事业,代行政治的权力,并发动和领导军事斗争。由于这种扩张远离了信仰这一灵性事业的领地,而日益深入到世俗社会的事务中去,从而在给自己带来荣耀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极大的麻烦和纷扰。后来,人们逐步认识到,宗教主要是信仰领域中的事务,宗教事务无能取代其他社会领域中的事务。
近年来,我国社会中信仰宗教的人数出现了增长的现象。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如何认识和评价宗教信仰呢?这涉及几个不同的方面,需要分别地加以说明。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说,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就是说,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后来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信而后来不信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