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的刑事诉讼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有何差异

2022-03-19 社会 80阅读
1、适用条件变化:
修正前的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修正前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2、审判组织变化:
修正前的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对公诉人出庭要求的变化:
修正前的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审限的变化:
修正前的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修正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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