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只能和对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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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程序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被执行人以“专项资金”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查明后仍可冻结。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并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时,可以依法发出搜查令,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
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