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属于违建,应向相关部门反映,及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扩展资料:
今年4月,执法队员在该小区现场调查发现,总共两栋住宅楼的8处顶楼露台中,有5处都被顶楼业主封闭起来建成了阳光房;由于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均属于违法建筑。
可就在执法队员下达《违法通知书》时,5名业主纷纷表示不服气,他们拿出一份与开发商签订的“独享露台”的纸质协议,称露台的使用权早已被他们花钱买下来了。执法队员调查发现,这5名业主购房时,相比同期购买其他楼层的住户,总价均高出了10万元左右。
据他们解释,这多出的10万元就是用来购买露台的使用权。而在这份内容较为粗略的纸质协议上,也写明了他们对于楼顶露台拥有独立使用权。“既然我们花了钱,就应该可以随便使用。”一名业主说。而该小区的开发商则表示,签订协议的时候已经和业主们约定,在使用露台时,不得出现任何违法
违规的行为;他认为自身的提醒义务已经尽到。不过,双方的理解显然出现了偏差,几名业主均认为,开发商的承诺令他们误解了自己的权利,违建行为实属不知情,他们也为此损失了平均4万元的费用。
对此,湖北诚明律师律师林颖解释,且不说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这份“独享露台”协议本身也是无效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住宅楼的露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它的使用和管理权应当为全体业主所有,而不应该为某一户独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顶楼住户违建阳光房个个喊冤 “买来权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