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出借人”就应当按照债权人予以理解 对吧
我的观点 对于借条中未载明债权人姓名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借条的持有人作为债权人予以理解。
为了稳妥起见,债权人应当再设法搜集其它能够证明债权客观存在的证据与借条形成相互印证的效果以增加其可信度,银行转款记录、电话录音、知情者证言都属于证据。
无借款日期,就应当对于借款的期限属于没有明确约定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6条、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于偿还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然无法确定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
因此,借条的持有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