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的经验,希望多少能帮到你。
1、医疗期:按上海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医疗期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估算你的医疗期为4个月,这样就有点麻烦,医疗期结束你的劳动合同也到期了,这就要看你能不能或愿不愿意尽早做伤残鉴定了。
因为按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根据我的观察,癌症患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能性近乎百分百。
还有,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2、医疗期工资: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由于你的合同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一般情况下以患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只要是有依据的收入都可以计算在工资内。
在休息六个月以后继续休息的,发的钱称为“疾病救济费”,计算方法略微有点复杂,但有一条基本原则:在扣除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以后,你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上海最低工资的80%,目前上海最低工资为1820元,每年四月份会调整一次。由此也表明在病假及医疗期期间,单位还是要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
3、如果你不延长医疗期,到4月份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了,严格的说是没有任何赔偿的,单位人性化操作的话或许会给你一些经济补偿金。
以上规定都有政府文件为依据,但放在百度知道回答会被屏蔽,你可以追问,我会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