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三分。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 七)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违规驶入限行路段,将面临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扩展资料:
成都市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中心城区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缓解大气污染,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等规定,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对应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级预警(红色)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禁止散装材料运输车、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大型有机溶剂运输车和“黄标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通行。
(二)每日7:30至20:00,汽车(含临时号牌以及持《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在三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
二、二级预警(橙色)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禁止散装材料运输车、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大型有机溶剂槽车和“黄标车”在绕城高速(不含)以内区域道路通行。
(二)工作日的7:30至20:00,在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即: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持《成都市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的货运车辆除外,但不得从事散装材料、渣土、建筑垃圾和有机溶剂的运输。
三、三级预警(黄色)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每日7:00至22:00,禁止散装材料运输车、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通行。
四、不受禁行及限行措施的车辆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二)电动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三)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和《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
(四)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五、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要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告知。
六、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
七、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