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级别要比省级高新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更高。企业研究院要求依托的单位是集团性质的,而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标准相对低一些,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且对企业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方面专门设立的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即可申报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省级企业研究院的设立条件须符合:
(一)依托单位条件:
(1)在我省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自身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有1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4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
(3)已拥有省级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包括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和省部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4)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近3年内无环境、知识产权和税务违法行为。
(二)企业研究院自身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财务核算相对独立;
(2)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组织架构合理,规章制度健全;
(3)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企业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60%;
(4)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所,科研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
(三)在企业中已建有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在未验收之前,原则上不再支持建设企业研究院。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设立的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