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进入第三期(4年)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
根据规定,志愿兵役制第二期(3年)服现役期满,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4年)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官军衔设置为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二级士官为中级士官的最低级别。
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军衔称谓自此取消。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1、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2、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4、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5、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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