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账户封存对还贷有何影响

2020-10-16 综合 98阅读

可以继续还贷。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不影响还贷,委托提取正常划转。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等进了新的公司就可以启封,也有公司不封存的,由下一家公司转移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无新单位就业的,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托管专户管理。

二、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1)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上岗的;

(4)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

(5)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6)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7)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职工账户在封存状态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因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账户内余额。

扩展资料:

管理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帐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封管办)集中管理,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帐户由原单位管理。职工按封存管理方式区分,前者称入管集中封存职工,后者称单位封存职工。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和封存户提取实行审批制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封管办审核,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暂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分别由封管办和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封存管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1—4项规定情形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封管办提出封存申请。

单位应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人管清册”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人管清册汇总表”,并提供有关封存原因的证明材料,到封管办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审核手续。

第六条 单位变更或终止的,应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文的复印件;职工离开单位的,应提供“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其他情况的,也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封管办应在接到审核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封存的书面答复。经审核准于封存的,封管办应打印出“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交单位。

第八条 单位收到审核表后,应填写“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携带审核表、转移通知书及公积金汇缴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汇缴及封存转移手续,经办银行应即办理,并将封存帐户转移到封管办集中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积金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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