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企业因炎灾盘亏一批材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分二步处理:
1、第一步,调整原材料账,使账实相符,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审批。根据火灾的原因又分两种情况
(1)如果火灾是因企业管理不善(如因电路年久失修而短路、工人操作违规引发等)造成的,材料购进时已计入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作转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 400
贷:原材料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400
(2)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如雷击、地震等引发的火灾,损失材料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第二步,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可收回的残料入库可变现的价值)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或责任人的赔偿)
营业外支出(扣除上两项后的净值)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说明
1、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反映和监督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存货的盘亏、毁损金额及盘盈的转销金额,贷方登记存货的盘盈金额及盘亏的转销金额。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货损溢,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期末处理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
2、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