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业主承担,物业公司可以继续起诉前业主欠物业费。
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
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
在维权的过程中就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欠缴的物业费应由原房主承担,比如中介的证言、和原房主的通话聊天记录等。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规定,对于原房主的违约行为,可以要求他继续向物业公司清缴物业费,并对因其迟延支付物业费给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你还有中介公司对该笔物业费作出担保的相关证据,也可以要求中介公司支付该笔物业费。
最后,因欠缴的物业费数额并不是很大,建议双方还是积极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维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