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侵权需要分具体情况:
1、做LOGO时对商业字体进行再设计不侵犯版权
2、标志中含有商业字体有侵权嫌疑,可做小幅调整
3、杂志,报纸,名片,DM单页,包装用商业字体涉及侵权
4、网站应用网络海报图片等出现商用字体算侵权
扩展资料:
随意使用字体会不会侵犯知识产权?这种可能性还真存在。
2008年5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55款产品。
方正公司认为,生产商广州宝洁和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方正卡通体和方正少儿体字库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
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字库字体本身有著作权,但字库中的单字无独立著作权,故对方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此判决,方正公司表示不服并将上诉。
王宏丞(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方正公司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方正公司对此投入了智力创作,使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因结构和笔画不可改变,单字的独特风格受到较大限制,但当单字的集合作为字库整体使用时,整套汉字风格协调统一,其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与其他字库字体产生较大区别,较易达到版权意义上的独创性高度。
对于此种字库作品,他人针对字库字体整体性复制使用,尤其是与软件的复制或嵌入相配合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如果将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
无论达到何种审美意义的高度,字库字体始终带有工业产品的属性,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
而且,从社会对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
另一方面,本案中宝洁公司并未直接使用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真正对此加以利用并获利的是设计公司。
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与方正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如设计公司的使用方式超出了方正公司明示的限定范围,或未通过正常途径取得和使用软件,方正公司可起诉设计公司违约或者侵权。
而宝洁公司作为设计结果的用户,向设计公司支付对价,获得设计成果,对其中字体是否为侵权或违约使用,难以知晓,也没有因此获得不当利益,要求其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基于以上原因,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
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方正公司以侵犯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要求认定最终用户宝洁公司的使用行为侵权,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方正公司向宝洁公司和家乐福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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