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有办案期限的,在该期限内,如须进行立案,且须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应提前告诉当事人相应的权利、拟予以处罚的各类,这个材料没有本人的确认是不行的。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应该在发现或受害人报案后及时对应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立案。届时,不仅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如发案线索来源、受害人报案材料、违规行为取证、立案审批手续、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这些材料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到底是否在六个月之前,就已发现掌握其违法行为。情况不属于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情形,而是违法事实清楚,但一直没有对其处罚,过了六个月,这应当适用该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因此,最长在两个月内应当作出处罚决定。超过此期限了,则不再处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从发生之日到结束时为界限,公安机关一直没有发现或者没有人报案达到满六个月了,以后再发现,不予以追究这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