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流程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3、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4、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并且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
扩展资料: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